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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在青岛开发区一家文具公司工作,2009年8月21日,下午1点30左右,在车间工作,因气温很高,又没有开空调,工作紧张,突发脑溢血,晕到,被公司直接送到青岛开发区第一医院。于14点10分做ct检查,确认出血量3毫升,观察到晚上10点,做ct检查出血量6毫升,必须马上做手术,经抢救五小时。直到8月24日16点还未醒来。能不能认定工伤?

其他 2009-08-24 20: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哥哥的情形很难符合工伤的条件,脑溢血属于自身疾病的范畴,气温高是诱因。
  • 很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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