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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个人税收筹划 2015-12-25 19: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工业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在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人,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
  •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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