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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打搅一下。我想请问个问题:我妈妈在2006年卖住房签订了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房子的建筑面积两层共有250平方米,按照当时四川省西昌市地区的拆迁价应值45万左右,但是,由于买房人当时是对我外婆提的价格是8万元,并交了2000元钱给我外婆。我外婆当时是85岁的老年人。我妈妈当时在重庆市。)后来我妈妈回到西昌市,在我外婆的督促下,我妈妈当时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合同价仅是8万元。这应该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因为以前不懂法律,知道亏了,但又不知该怎么办。现在读了《合同法》,才清楚这种合同是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但是现在2012年还可以起诉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吗?我看《民通意见》中有一条明确的提到“一年”的时间期限。所以我有些迷茫,想听听您作为专业人士的意见。谢谢!

征地补偿 2012-10-12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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