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与另外两人于2010年12月17日为借款人担保向出借人借款壹拾捌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借款人抵押车辆并写承诺书如到期未还款车辆由出借人处理,但没有留任何车辆手续也没做公证,借款人与出借人口头商议如到期不能一次性还清款项可按月支付利息,但从2010年12月17日至2012年9月一直在按月还款(即高利贷每万元一个月700),此期间于2011年中旬还了部分款项后再次向出借人借款,第二次的借款未写借条,三个担保人也毫不知情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私下借款,今年九月借款人因诈骗被抓,本人和另外两名担保人才知道当初抵押车辆是租赁公司车辆,且出借人在借款不久就以知情,到目前为止就借款人之前所说截止2012年9月累计还款将近30万左右,还款方式有转账和现金两种(转账居多),针对这种情况担保人还需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2-10-19 16:5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