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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我建立劳动关系在08年3月,公司要求与我接触劳动合同在8月24日,并要求我于月底前离职。请问除了本月工资外,公司是否还应支付我N+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有法律规定,请说明出处,谢谢!

其他 2009-08-25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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