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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于09年11月跟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于10年6月份向领导口头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说合同期未满不理此事,我于10年7月底不得不自离公司,公司在我任职半年里所缴的社保也查不到。目前公司说因为我是自离,签合同时所交的1000元保证金和1000元的工资也不给退了。 我想请问一下,他们有权扣除我的保证金和工资吗?我需要付给公司赔偿金吗?我该怎样才能拿回我的保证金?

其他 2010-07-13 2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退还保证金、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无权,1000元保证金和1000元的工资应予退回,协商不成提起劳动仲裁。
  • 公司做法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解决。
  • 没有权利,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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