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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了一套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的商品房,合同注明2009年9月30日交房。但是目前该小区的工程进度不可能在9月30日准时交房,我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条款写明的甲方赔付标准是万分之零点一,也就说我房价28万的房屋每天能够拿到的赔偿只有2.8元,这个标准时否符合现有的国家所规定的商品房逾期交房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 2009-08-25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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