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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房,约定总价150万,首付70万,7月1日签的合同,交了定金2万元,合同中写到“卖方应在领取全部房款当天(约定时间或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装修补充合同中写道“双方约定房屋交接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前”,9月14日前首付70万都交给业主了,但因我身份证问题到9月28日提交的贷款申请,中间隔了中秋,10月11号才批下来可以过户。业主因为自己新房未装修完,就拖着不去过户,怕过户银行放款她不腾房就得按合同付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极尽撒泼耍赖之能事,气死我了,我怀孕了,也不想和她折腾, 想求教律师,补充合同中9月30日交房和主合同全部房款冲突,是否以补充合同为准?如果走法律程序,可以要求她从9月30日开始赔付我违约金么?

其他 2012-10-18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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