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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 2012-10-16 21:1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要看你们结婚时是否你有份
  • 有。详情电话咨询
  • 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子女协商抚养,关键是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抚养费用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等情况来综合决。如协议离婚,建议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 你好,你有份额的,可以要求加名字,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活当面咨询。
  • 关键看补偿时是否有你的份额
  • 有一半是你的,可以进行分配。
  • 你好,建议去房管局登记自己为共有人,如仍有疑问可来电详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步骤/方法   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   你好!   婚姻法规定: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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