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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1991年卫校毕业,91年分配到琼中县某卫生院。在编干部。93年父亲病重在海口住院,我是老大,为了照顾父亲,我93年底办了停薪留职1年,到海口照顾父亲。1年后停薪留职到期,父亲病没好,单位也没有通知我继续停薪留职。我继续在医院照顾父亲。95年父亲去世后,因为悲痛及弟弟独自在海口读初一,无人照顾,单位也没通知我回来上班。几年期间,我跟卫生院院长联系,确定我还是单位员工。1999年我回单位把户口迁到海口,院长还是没有跟我提过任何关于工作之事,既不叫我回来上班,也不叫我办理任何手续。当时年轻,对劳动法也不了解。此后多年我一直以为自己是单位的员工。2010年,院长退休前说我的工作、编制还在。但我回来后,发现我的编制跟工作都没有了,但是,单位一直做我的工资表到2004年,即财政直到2004年还拔我的工资到单位,单位没有帮我交过保险。我没有接到任何口头、书面的通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位不知哪年就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找单位的领导协商,要求单位从财政所拔的我的工资里,补交我的各项保险,从1991年到2004年。不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新院长不同意。我的请求过分吗?这是单位的错还是我的错?

诉讼 2012-10-16 0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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