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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4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注明工作岗位为“开发”(属于事业部子部门产品开发部),并且合同中有如下条款:“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合同其余部分都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一致。 大概在2011年初,事业部领导跟我协商,将我的岗位调整为“产品经理(属于事业部子部门市场营销部)”。当时我答应了,并且一直从事产品经理职务。此事并没有知会人力资源部也没有进行劳动合同变更。 现在,公司决定裁剪我们事业部,取消“产品经理”职务,仅保留少量“开发”岗位。并跟我协商,需要将我转入“开发”岗位,然后根据技术开发能力,重新调整薪金标准。而我根据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不愿再从事“开发”岗位。 我想问,公司这样调整岗位是否合法?若我拒绝,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其他 2012-10-17 0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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