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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自2008年8月份开始,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最终判决是让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不履行判决,自08年2月份开始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今年2月底公司无故将我从商丘调至睢县工作,此次调离并无书面通知,只是口头传达,也未说明到睢县后的工作性质及岗位、待遇等问题,由于孩子较小无法到睢县从事工作,所以我多次找公司人事部门协商此问题,但是公司以“公司工作需要”为由坚持让我去睢县,无奈我只能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停发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谢谢!

仲裁 2011-06-27 1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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