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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五年,有个四岁的女儿,一个价值十万的房子(房子是有孩子以后买的),两万的债务,我丈夫是个司机每个月有2500的工资,我是做业务员的每个月有4000多的工资,女儿在出生八个月后送到我父母家里抚养,从三年多以前我丈夫就没有往给过我和女儿一分的生活费,我每个月还要给他五百到一千元不等的生活费用.因女儿在我父母家里上学,要把户口转迁过来他不同意并说要把女儿带到他父母那里上学,我每个月还要给孩子一千元的生活费.所以我想离婚,我要求房子我和他一人一半,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所有,因他一直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给孩子生活费的义务所以想要他的那一半房产做为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可以吗?

诉讼 2009-08-26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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