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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入台资企业,2003年签第一份劳动合同。2006年厂址由青岛市李沧区搬迁至即墨市并更换厂名,但法人不变。2008后又签过3次合同,2012年12月合同到期,厂方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如何处理?(备注1:工作10年全部签定的是固定期限合同)

争议解决 2012-10-18 14: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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