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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房改《决定》、1998年《通知》和市房改《方案》中,(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等条款,明确规定,公房产权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不是向配偶出售,更无向配偶优惠出售一条。而单位向配偶出售并得到房产处登记、签发了房产证。对吗?应不应撤销?

其他 2009-08-29 1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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