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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死亡后,我与儿子申请将原户名为丈夫的房子更名为我与儿子共有,提供了婆婆死亡证明、公公放弃继承公证书、儿子独生子女证、我与丈夫婚姻证明。房屋登记部门现执行1991年实施的过期文件,要求我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法院将2008年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要求提交的引起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歪曲成是《继承权公证书》作为驳回我的理由,法院也不能提出其他法律依据。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也是这理由,法院明显违法。我想再申诉,不知如何申诉?

工商事务 2012-10-18 1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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