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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律师您好!我于2002年至2005年3月在一家企业上班,后来自己辞职出来,至2005年12月又重新回到原企业上班,本来05年12月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公司说到06年10月全公司人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这10个月我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上岗工作,现在09年公司面临解体同意给予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他们只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我想知道那未签订合同的10个月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公司说不给,那我如果要争取的话应该具体如何处理?希望章律师能够抽空帮我解决这个问题,不胜感激。

调解 2009-08-26 1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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