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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学生,在哈市读大学,十一期间9.30-10.2在**手机**商店旁边的那家店为**专柜举牌宣传手机,为期2天半,老板说工资会在十一之后不久打到卡里并向我们要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可知道现在也没打,打他手机还关机了,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希望律师帮帮我

其他 2012-10-20 23:2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去劳动仲裁部门维权。
  • 您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你好,看起来你的事情不好办。欠款有凭据吗?
  • 你好,去劳动仲裁部门维权。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应当在协商不成后60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你好,去劳动仲裁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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