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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到一家公司上班,该老板当时写了张工资条说每月要给我发多少钱,但未确定工作期限,也未给我办理保险,半年后该公司又在未同我商量的情况下,将我调往其下的另一家公司上班,工资没变,但每天要干12小时,我以前是干技术工作的,基本上是动动口就可以,现在的工作是工人的岗位,得时时动手。我于是于2011年6月向公司请了假,说是回家盖房(因我家房因发生水灾已成危房),请到2011年的9月3日,我在家里假期快到的时候向我以前请假的那家公司打电话询问我能否回去上班,该公司付总说冬天快到了,让我开过年再来。2011年11月的时候,我不放心,又向老板咨询我什么时候能回去上班。老板告诉我他已经重找了人,我于是要求老板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剩余的工资,老板说让我与那个付总联系,最后,我服务的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让我写一个辞职申请,我于是于2012年元月3日将辞职申请传真给他,他于是将我所余的工资打于我的卡上,而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则无从提起。我现在想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但又怕已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请问我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了吗?我能有什么要求吗?我的诉讼时效什么时间到期?

其他 2012-10-20 16: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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