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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业务员在公司的分公司做业务都按惯例程序进行核算,由经理签字分管领导(副总)审批都拿了提成,(工资差费业务费)该公司有帐可查而每年公司财务都要对分公司进行审计。08年9月开始业务员就不得按原来惯例程序和提成办法在分公司做业务。而我08年8月以前的工资差费业务费(提成)没有兑现。领导说兑了就 算了,没有兑的到现在没有答复什么给,还说原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问各位律师这笔钱还能要得回吗?采取什么办法最好?

其他 2009-08-27 09: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主要是看你是否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时效为60天,之后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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