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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证记明:竹某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6年3月起至2006年2月止,受益人为竹某,保险金额4850元。 2006年3月,合同到期,竹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485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给付。

其他 2012-10-22 0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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