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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车位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本停车位出售给第三方的,承租方应立即交还本停车位”(即租赁合同终止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还适用吗? 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并未提供“特定车位租赁合同”,仅出示其“租赁合同样本”是否可以认定开发商已经明确表达“此次车位销售”行为中,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将不成立。 (开发商在将车位销售给本人期间,将其所持大量车位出租,其所出示的其“标准的租赁合同文本”)

其他 2012-10-23 0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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