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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上面有一条甲方转让给乙方该车位使用权限为二十年,后面有备注了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无偿赠予乙方该车位使用权限丶年,该车位实际使用年限与乙方购买商品使用年限相同,请问这种事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我买过以后有没有再次售卖车位的权力,这种文字游戏对以后售卖会不会造成问题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请问这种事租赁合同有没有再次售卖车位的权力

房产纠纷 2019-06-18 08: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设备租赁合同在签署的时候应该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第二,租赁物品,以及租赁期限的规定;
    第三,租赁费用的数额,给付时间,给付方式;
    第四,如果有损坏如何赔偿;
    第五,违约责任。
  •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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