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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给我们缴着保险,其中包括生育险,最近公司新出了一份规定,有如下内容“在休产假时,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公司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意思是因为保险局可以报保险费用,公司连产假女工的基本生活费都不支付,请问这种规定合理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08-01-30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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