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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用银行卡对信用卡还钱时,把号码输错还到另外一个我到不认识的人那里,我通过信用卡发行单位报案时,发行单位第一次跟对方沟通时,对方承认有这笔钱,也表示同意退款,但公司发传真要求在同意还款确认函签字时,对方就开始不接电话这种方式拒绝还款,请问这算不算够成非法占有罪呢?

银行 2009-08-27 13: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非法占有罪。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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