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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3年12月复员军人,94年9月由民政局军转安置办安排在一国有企业。报道后,企业因效益不好,未给我安排工作上班。之后,我无数次找到企业领导,都因企业效益不好或领导更换不了解情况为由没安排我上班。后来,因生活所迫,在外打临时工。到今年8月,我又找到该企业领导,得到的答复却是,我属于“放手续人员”,不是企业在册职工。我的档案从该企业接收到的第一天起至现在都没有拆封,我的人事劳动关系根本就没有和该企业做任何衔接。更别说交各项保险了!我申请劳动仲裁,结果是不属于人事(劳动)争议范围,不予仲裁。我想知道,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谢谢!

其他 2012-10-23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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