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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结婚,前几天我全款买了套房子,应女方要求,房产证写了双方的名字,打算用做结婚用。结果现在双方出现感情问题,打算分手了。(还没结婚登记,也没有事实婚姻。)女方要求房子的一半产权,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能要回全部的房产吗?买房也就这个月的事情。

离婚 2012-10-25 00:0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属于共同财产,但你可以提供证据是你出的钱,这样确认归你个人所有。
  • 可以要回房子。
  •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视为带目的的赠与,现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即是全部的产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有很多技巧,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你好,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这些证据的形成、收集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往往会受到情感、面子问题、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而不能制作、保留证据。 乐意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对回复满意请采纳,如果还有问题请发布一对一咨询。
  • 除非女方愿意
  • 要看当时购房的情况而定!建议你详细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办公室来咨询!
  •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视为带目的的赠与,现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即是全部的产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有很多技巧,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这些证据的形成、收集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往往会受到情感、面子问题、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而不能制作、保留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旅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该协议中虽未明确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认定方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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