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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民事诉讼中,中止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案件执行 2009-08-27 16: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234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条件为: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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