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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1日晚饭后我带着5岁的女儿去烈士山正门小广场去散步。有一喝醉酒的男子用鞭子驱赶我女儿。我说他这么大个人干嘛吓唬孩子,他就过来把我打了,周围群众很气愤,纷纷指责他,我就马上去正门附近报警,警察说让我打110.在我回去接女儿并正在打110的时候(还没打通呢)这个人又过来把我打倒在地,于是我和愤怒的群众一起过去抓捕他,在抓捕过程中他被我摔倒,我骑在他身上向他头部打了几拳,后来却发现这个人小腿骨折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确实没碰着他的腿。我这样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事辩护 2012-10-24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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