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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意思是说,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话,当日总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300%。。换言之,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总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400%。(“>=”的意思是等于或大于,但绝对不会小于)。 举例,假如法定节假日当天正常工资为100元/天,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总工资就应该是“大于或等于”100元+100元*3=400元。。。公司混淆此计算方式,将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算入加班工资中,当做加班工资的一部分,即上面的例子里,按照混淆后的总工资算法最后只有300元。。。 请问,前者的理解是否正确,公司的算法是否错误?遇到这个问题,劳动者应如何处理,以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其他 2012-11-02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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