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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办理的套餐服务条款里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之一“三、套餐有效期一年,从套餐生效之日起计算,在套餐有效期内乙方(我方消费者)不得提前取消套餐,不得对套餐内捆绑的固话及小灵通终端提出拆机。《在优惠套餐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受限制”。 按上面“《》”里的字本人理解为在套餐到期后运营商有义务告知双方继续协议,方可自动延期。到现在为止我没有收到甲方(中国电信)关于协议继续有效的任何通知也就是没有得到本人口头或书面的同意,则“甲乙双方无异议”条件不成立,本人认为协议是失效的。 然而现在中国电信要我交纳套餐到期后还在继续不断产生的费用(有效期是2007.12.1-2008.12.31),请问这是不是运营商未尽义务而应该自行承担呢? 我认为本人应该承担的只是在套餐的有效期限内所产生的费用,而不应该承担在套餐的有效期限之外并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断产生的费用(实际上套餐服务到期后已被停止不能使用了)。请问按这协议条款我要求只缴纳套餐有效期限内产生的费用而不承担期限之后产生的费用有胜诉的可能吗?这笔新增的费用我该交吗?

仲裁 2009-08-29 0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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