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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是这样写的:1.现有住房一套,归女儿所有.2.前妻与女儿暂时一起生活(当时女儿在读大学),以后处理房屋,由女儿委托办理. 房子虽有房产证但却不能上市(房子是单位集资建的,好象说是我们只拥有70%的产权,现如今单位破产,也没个地方办理),所以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前夫.前夫后来有了新的家庭,没有再生育子女。女儿毕业后在异地工作,所以房子一直都是我一个人住.现在房子要拆迁,这将涉及到赔偿等问题。前夫现在的妻子认为,房子她也有份,所以在和政府交涉拆迁赔偿问题时麻烦很多。我想咨询的是以下问题:1.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女儿的,在拆迁赔偿时应该是前夫还是女儿去交涉?2.房子拆迁得到的所有益处是女儿一个人的吗?前夫、我、还有他现在的妻子能受益吗?3.我离婚后都是单身,现已退休。我担心拆迁后由于房产证上没有我,以后我就变成无家可归的老太太。我可以通过什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能有一个栖身之所。4.离婚协议的效力到底能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离婚 2009-08-28 12: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女儿的,在拆迁赔偿时应该是前夫还是女儿去交涉?虽然有约定,但是因为没过户,所以以前夫名义办理. 2.房子拆迁得到的所有益处是女儿一个人的吗?前夫、我、还有他现在的妻子能受益吗? 只有女儿一个人有权受益,他现在的妻子的要求是无理的 3.我离婚后都是单身,现已退休。我担心拆迁后由于房产证上没有我,以后我就变成无家可归的老太太。我可以通过什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能有一个栖身之所。 根据你们的约定,你是有居住权的,因此你可以和你女儿商量. 4.离婚协议的效力到底能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肯定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 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既然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那么拆迁补偿也是女儿的,其他任何人不能享有,除非女儿书面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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