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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95年考上中专后,户口迁出本社,1998年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单位,户口落在镇上大中专毕业生集体户上面。2007年左右(农村土地确权以前)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将户口迁回了原籍,没有交任何钱,成为本社农业户。现在因国家建设需要修路,本社面临土地补偿,社上要求我交2000元钱,才能享受补偿。我想咨询:这样的乡规民约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盼百忙之中,给予指点。

征地补偿 2012-10-26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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