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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下自修后有个学生在教室插座上插手电筒充电,离开教室把门锁好,不知什么时候起火了,值日老师发现然后把火灭了。第二天班主任通知家长到学校看事发现场,并安慰孩子。到了校长室,校长说,事情已发生了,电视机不知有没有烧坏?教室要重新装修,至于所需要的费用等评估出来再通知你。三个月过去了,学校没有把评估出的费用告诉家长,家长也不知什么时候装修教室的,直到上个星期一,班主任就打电话告诉家长,装修教室和修电视机等共用去七千多元钱,叫家长到学校交钱。请问这七千多元钱全部是由家长负责吗?

其他 2012-10-26 10: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您的这个情况,学校管理上也有一定漏洞,看能不能也要学校负一定责任.还就是看这七千多元有没有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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