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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我驾驶租赁公司轿车和一位骑自行车的大妈相擦,导致她摔倒在路边,后来马上送到了医院,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认定我为全责。在事发那天2007年12月15日起她在嵊州人民医院住院至2008年1月7日出院回家休养,在2008年4月1日摄X线片示:T12,L1椎体压缩性骨折。2008年4月27日人民法院驻交警队人员对我们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要我赔偿医药费11000多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总共为15900多点,结果没调解成功。现在她持《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说是八级伤残,要求赔偿78846元。又多出了伤残费4959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现在我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诉状,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

诉讼 2008-05-11 0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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