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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非因工死亡,他的儿子提出要公司按吉劳险字(1991)6号文件规定,付给他儿子他父亲的10个月的工资待遇。 问题是吉劳险字(1991)6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我们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年,公司成立才刚满三年。我们认为不妥,应该有适合我们及各种企业的法律,外方老板认为吉劳险字(1991)6号文件规定时间久远,不适合现行体制,我们公司怎麽办?

调解 2009-08-29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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