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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是2007年八月买的商品房,按照合同270天去报产权,但房产证违约十个月,土地证至今没办理,我家合同上写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是多少没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不能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来算了吗?我家的这种情况就是按照同期的利率来算吗?不需要再加收百分之多少了吗?是不是要查“同期”的贷款利息?哪条法律上说的要按“同期”,我想找到依据;如果给我们赔偿以后,银行还收取一定的费用吗?谢谢您的回答!

其他 2009-08-29 2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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