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告以《意向书》是《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的协议解除原订《合同书》,原告据此诉请法院确认《合同书》已解除。 但《意向书》 第二条:“被告在完善工程施工资料并出具相关资质单位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手续后,原告接受被告全部合格工程; 第五条:“原告在正式接受被告工程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继续有效”; 第六条:”被告必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善以上第二条约定的条件”。 被告认为是《合同法》第45条的附条件解除原合同,问是否有正确。

其他 2012-10-28 2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