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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天(2012年10月26日)早上九点半钟,我前女友叫她家人及朋友(共5人)将我当众殴打40分钟,导致我全身上下伤痕累累,之后他们四五个人将我拖进三楼的出租房(拖拽距离长达一百多米),将门反锁,并对我搜身,命令我坐在地板上不许动,将我的数张手机SIM卡取出放藏在他们自己身上,并将我的两串钥匙也藏在他们身上,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达五小时之久,并对我勒索钱财10000元(他们三个人押着我去银行取款,之后再押回出租房,让我把钱交给他们,押我去银行的三个犯罪嫌疑人已被银行的监控录了相)。备注:我前女友已和我分手两个多月。请问,我前女友伙同他人对我当众殴打、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勒索我钱财10000元,他们这种行为应该以什么性质来立案?谢谢回答。

刑事辩护 2012-10-29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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