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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3日,我与四川省成都某公司签署了《合作服务协议书》,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我在四川省我当地域内使用其餐饮项目的相关标志用于经营餐饮服务进行了约定,投资金额共计5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合作服务协议书》签署生效后,我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投资费用,又于2016年7月14号按公司要求购买了15614.00元的材料。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作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提供服务项目,也未按照材料清单的内容给我提供材料。于2016年12月26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两人达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注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由这两人组成清算组成员,法人担任清算组组长,但清算组在未依法通知已知我的情况下,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谎称已经将债务清理完毕,从而获得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许可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销,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没有通知我,没有给我提供任何服务,没有提供我购买的商品,就这样消失了。原来公司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这两个股东,一个户籍在湖北,占股30%。一个户籍在广州市,占股70%。拜托律师们帮帮忙,指点一下怎么才能挽回65614元,我这个案子应该在哪里起诉?能否有胜诉的几率?以什么名义起诉为理由?

离婚 2017-06-16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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