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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教:租赁合同为四年,出租方只履行了一年,因目前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当初签订合同上条款是:‘因城市规划、拆迁扩路等政策性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甲方需中途收回物业,物业归还后将多收钱退还、但不作其它任何补偿。甲、乙双方分别向政府主张财产和经营损失’。问题一:该合同指的收回物业能不能代表合同终止?第二: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行为?

其他 2012-10-29 2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赔偿,请来电话详细说明情况,帮你尽快追索损失
  • 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可向拆迁主体要求补偿。
  • 建议电话咨询了解详情更有助回答你的问题。详细可联系我。这个合同约定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你是能得到各种补偿的,包括营业损失。是不可抗力。但是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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