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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東莞一家鞋廠上班,現工廠宣布解散已給所有員工遣散費來解除勞動合同(做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來給的),我兒子現8個月屬於哺乳期公司說另外有算賠償金,但只按一天一個小時的工資來賠償而我的是277塊,這合法嗎?哺乳期不是有雙倍的賠償金嗎?我該以哪條勞動法來要求公司賠償呢?

其他 2009-08-29 1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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