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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 1、疏漏了本人的“腿部受伤”。 1986年12月28日,本原告人受单位领导指派外出工作途中因所乘车体“剧烈颠簸/接连反弹”造成本人“腰”和“腿”同时受伤当天、即被市委政法委送到市医院外科二病区住院接受医疗;当时的值班大夫何泽仅对本患者的“腰部”例行了“初检”后就按“腰疾” 处置;而对本患者的“腿部胀痛”症状,在未例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为“腰部压痛、向双下肢放射”所致;根据现代医学理论(详见附件《什麽是膝关节滑膜炎》的医学病理资料),铜川市人民医院这种明显的“医疗过错”,无疑为本患者日后的“双膝关节滑膜炎”埋下了隐患! 2、丢失了本人的“住院病历”。 自88、90、92、95、96、97、99年断断续续“旧伤复发”以来,本患者“腰腿酸沉不适、双膝关节肿胀、上下楼梯困难”的“腰腿疾”在市人民医院何泽/刘严等大夫处只给诊治“腰部”疾患的同时,当2002年本人所在单位铜川日报社“终于要按”陕人险发【1993】22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处理试行规定》为本人申报“工伤定性”而需用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原始《住院病历》时,却发现本人的原始《住院病历》已被铜川市人民医院“不慎丢失”! 3、停止了本人的“腿疾治疗”。 当铜川市人事局于2005年底、根据医疗机构何泽副院长/高峰院长关于“信永华”“脊椎损伤后腰□关节强直畸形侧弯30 椎管狭窄伴双下肢功能障碍”的《伤残定性》意见、以铜人发【2005】61号《通知》为本人施行了“工伤定性”之后,直到2006年底就诊于市人民医院返聘骨科专家杜鸿学的门诊,始才破天荒地将本人十多年来一直患有的“腰腿酸沉不适、双膝关节肿胀、上下楼梯困难”的“腰腿疾”症状(在用X光片排除了其它膝关节病因之后)诊断为“膝关节滑膜炎”,且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对症”治疗!至此,无论咋说,2009年3月9日(即2月21日至3月13日本人住院治疗“左膝关节滑膜炎”期间)铜川市人民医院(住院主管大夫吴刚)也不能因铜川日报社来搞过“调查”就对本患者“停医断药”迫使其“出院”呀!再怎么着,2009年7月24日(星期五)铜川市人民医院《排班》外科专家(何泽副院长)也不该“断然拒绝”为本“腰腿疾”患者施行正常“门诊”呀! 4、出具了毫无根据的《说明》与《证明》。 明知铜川日报社与本人因“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已经发生了争议,为什麽铜川市人民医院作为“法人单位”还要“硬着头皮”于2009年的4月8日和6月25日“两度三次”地为其出具“毫无根据”的《说明》和《证明》而“参与搅和”民事纷争?此等匪夷所思的法人行为,明摆着是在掩盖自家“医疗过错行为”,同时也使本人饱受了“失眠、焦躁、抑郁”等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客观上也阻碍着本人按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6】157号《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通过本人的“用人单位”铜川日报社“按程序及时(为本人)申报伤残等级评定”! 至此,我们大家都知道《民法通则》:不仅在第98条载有“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权”的规定;而且在第106条载有“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还在第119条载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况且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至26条明确载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 我该怎么办?敬请各位令人尊敬的律师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拜托啦!

其他 2009-08-30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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