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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上班,因工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我弟弟交的是外来人口综合保险,我想咨询一下我弟弟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如果不在这个单位上班的话能不能获得一次性赔偿?如果可以的话,金额会是多少呢?受伤后,自己去的医院治疗,那么在受伤治疗这段时间内的工资应该如何结算?也没有类似营养费之类的补偿?据说要是走法律程序的话公司会因此受到罚款,那么这个罚款应该谁来支付?

其他 2012-10-31 09:1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建议请律师,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金;金额根据其工资确定;医疗费由医保和单位承担;罚款由公司支付
  • 如是综保,十级伤残几项赔偿合计为3.5万元。受伤休息期间单位应照常发放工资。
  • 建议请律师,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
  • 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金;金额根据其工资确定;医疗费由医保和单位承担;罚款由公司支付
  • 如是综保,十级伤残几项赔偿合计为3.5万元。受伤休息期间单位应照常发放工资。
  •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你弟弟可以获得: 一、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1年上海市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三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3)。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三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3)。 如果公司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不存在罚款的情形。仅依据沪府发(2011)28号文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次费用都应当由公司承担。
  • 工伤认定是什么时候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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