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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过生,叫了耍的好的朋友吃饭。在一起的时候发生冲突,双方叫了人。我们没有打伤对方,对方拿刀把我们朋友砍伤了。。现在我们双方都有人被关,警方说着情节严重,有可能判刑,我想我们联名上书。请求减轻处罚。。不知道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18-04-15 0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第三、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你们写这个一点用都没有,你已经涉嫌犯罪了,请律师提供辩护才是正道,具体问题请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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