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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目前我的情况是:本人有自建房一栋,现欲将一套房卖给陈某,起初只是双方参看粗略房屋买卖合同(不具体),双方对此合同达成意向未签订合同,于是陈某在2009/03/30先交十万元于我处并提供收据于陈某,并以参看合同里面款项在一个月之内另交10万元于我处,而对方的十万元未按规定时间(即04/30之前交于我处),本人在四月二十八号已通知对方付款,而陈某在05/20才交我处并提供收据给陈某,这样违反了其参看合同一项:如有违反以上规定之款项,违约方需付十万元给对方,卖方有权将协议终止。请问在这种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索要违约款吗?如果不可以,我有权将钱款退回给陈某,即此套房可以不卖给陈某吗? 附:收据内容:本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陈某购房钱款十万元。并签字押手印附日期 谢谢!本人急盼贵律师的回复。

仲裁 2009-08-29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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