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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8月15日星期六上午9点30分左右驾驶赣GK8836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同村熊国良以约时速40公里每小时行驶与赣G0003警 警车发生交通事故;我骑车直行(跟着一辆货车后面约三至四十米;我车后面还有的士车);警车左转弯(未开左转向灯;也非执行公务,只是到瑞昌喝战友儿子高考酒席.公车私用.)" 医院说在本月23日给熊国良做手术费用要10000元要先交付.在我们没有任何办法时.交警让我去中队做笔录.让我先签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书.当时我有问交警这责任是些什么责任;和我违反了什么规定.和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我让他写在纸上和他的签字证明.他说这个也不是他说了算的.他只说一条就可以让我负次要责任.交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打开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说我没按照.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才会出交通事故.就可以让我负个次要责任.并没告诉我次要责任最少是百分之二十起的.他在没有跟我完全解释清楚的情况下骗我签后就让肇事方交手术费钱.

行政诉讼 2009-08-29 15: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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