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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情况:公司想让我走,就给我找麻烦,让我不痛快,直到我忍不了了,我就说我要离职,但是得给我补偿,不给的话我就等着公司开我。(这段对话比较突然,对方应该是没有录音) 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我签订的是广州劳动合同,公司在北京,没有注册分公司,只是办事处,但合同里写了工作地点是北京和广州,能否在北京申请仲裁? 2.原本劳动合同都是只有公司盖章签字,我没有签字。但因办理转移社保,我手中的签字了,但是公司手里的仍然没签。是否是无效合同? 3.我合同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全都是笔划得“/”是否对我有利? 4.考勤,业绩,员工手册以及制度,我都没有签字或者签收过,公司也没有明确告之过,是否不能成为对我不利的条件? 5.来公司3年都没有年假,离职时是否可以申请把年假转换成工资补偿给我? 6.劳动合同皆没写签订日期是否有漏洞? 在此谢谢各位好心律师的解答和帮忙!

其他 2012-11-08 1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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