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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4月20日,定购了西安XX公司一套游乐设备,价值51万元,由于是特种设备,所以合同约定,交工期限(包括检测合格时间);厂家保证2011年6月30日以前检测合格,付款约定第一次付款10万元,第二次付款20万元,设备出厂前面三天付款19万元,安装工人到现场付一万元,检测合格付一万元。违约金约定按货款每天千分之一。我在第二次付款由银行汇款17万元,另外付3万元现金,和厂家电话联系,厂家不想收现金,同意提货前和第三次付款一块付清。结果由于对方种种原因,设备于2011年6月18日出厂,7月13日才开始安装,安装完成以后,乌鲁木齐质监局不予检测,因为厂家没有取得国家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型式试验报告,直到2011年12月才才通过检测,耽误了我半年的营运,还有场地的租金,住房的租金,四个工人的工资,50万元的贷款利息损失,期间多次检测没有通过,使我们多次往返西安--喀什,路费有一万元以上,后来和厂家协商赔偿损失的问题,厂家意见,检测合格以后应该付的一万元不用付,再补偿我一万元,由于我损失太大,直接损失8万元以上,预期的收益还不算,所以没有同意,后来是厂家让我起诉,起诉到法院以后,第一次开庭,他们的代理人(律师)给法院出示一份其他设备的检测报告,证明他们有检测报告,我给法官说这个检测报告和我购买的设备无关,一共开庭三次,都是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最后判决裁定,我败诉,判决认定那份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合法,我欠的检测合格以后付一万元违约,应该赔偿厂家违约金7万8千元。我看了判决,真是无语了,设备8月份才安装完毕,,我当时出示了12月乌鲁木齐质监局的检测报告,法官根本就不予采纳,现在我已经上诉到西安市中院,开庭一次,看法官的意思,谁也不赔偿谁,今天按法官要求,双方先调解,今天通过调解,厂家意见不要我们赔他们违约金,双方撤诉,我的意见他们至少赔偿我5万元损失,最后调解失败。请问各位律师,法官不看证据,我应该怎么办?(根据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新产品未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不得销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3条,15条,21条规定属于违法销售。

诉讼 2012-11-01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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