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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母亲被人用砖头拍了下脑袋,左边太阳穴上面头部留下了5厘米的大口子,后住院期间医院并没有对耳鼻喉科进行任何检查,我母亲当时和医生说耳朵兹兹的疼,医生也没有给检查,并说和打架没有关系。当时我们真的以为是这样,也没有放在心上,可是我母亲总说脑袋疼,耳朵疼什么的,就一再要求给检查,住院后的13天,检查出来是耳膜穿孔。出院以后县公安法医说检查耳膜穿孔的时间太长了,不给鉴定成轻伤,只能做轻微伤。我当然不服气啊,就没让他们出具任何鉴定报告,打算去县医院(有鉴定资格)做伤情鉴定,去派出所要求他们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去县医院做,他们说什么不给开,以只对公安内部开具委托为借口拒绝开鉴定委托书。 请问派出所不给出具鉴定委托书的做法合理吗?

其他 2019-10-14 23:1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个人认为你们之前没有坚决要求到有资质的医院去做鉴定,而导致时间很长有可能导致延误最佳鉴定时机。但无论如何,你们都有权利要求到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鉴定,如果公安机关拒绝,你们可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
  • 其做法不合理
  • 其做法不合理
  • 首先,医疗事故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即只要提起诉讼,则医院应负责举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事故,否则,医院就应承担责任;
    其次,起诉后,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事故鉴定的申请即可,会由专门的医疗人员组成鉴定组; 先组织证据起诉到法院,待法院受理后,再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待鉴定结论确定是医疗事故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 可以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等级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伤情鉴定不构成轻伤,则加害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依据伤残鉴定结果可起诉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明细与受害人年龄、户口性质等作出计算。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 你们都有权利要求到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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